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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珍利混合A,中银珍利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4 05:31    点击次数:13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11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 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珍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 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专用”。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的 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7月16日,即在2025年7月16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 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 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 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止时间内(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17:00时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2025年7月17日0:00起,至2025年8月11日 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 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中银基金)投票通道参与本次投票。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链接 为:https://weixin.bocim.com/tp4.html。 网络投票系统,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后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投票页面进 行提交,并届时由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其他形式的表决票一并进 行统计。   (三)其它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 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 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 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 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 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 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 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 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 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 有效票;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五)对指定受托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5 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11日17:00时。将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销售机构等指定受托人的指定地址或系统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 售机构等指定受托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5 年7月17日前及2025年8月11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基金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络 投票系统,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否则表决票无效;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遗忘基金账 号,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021-38834788/400-888-5566)或通过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3)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其中,如果同一基金份额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有效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 为被撤回;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表决有多次,表决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计票;表决不 一致的,视为弃权。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及备案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 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 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十、重要提示 (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附件一:《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运作的议案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章节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已出现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 续运作,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 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续运 作。      本次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 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珍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方案或本 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持续运作方案要点      本基金继续存续期间,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仍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将继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9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并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持续运作方案的可行性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章节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持续运作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了保障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 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持续运作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 可行。   因此,持续运作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持续运作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持续运作方案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 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 作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 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基金账户/证券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基金 账户/证券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委 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 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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